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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讲坛带你了解“拒执罪”,莫因拒执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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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
近日,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讲坛”第三期如期开讲,本期的主讲人是泰宁法院审委员委员、一级法官黄建明。
课上,黄建明法官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为例,从执行依据、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使大家在执行办案实践中如何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规定及情形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典型案例带你了解“拒执罪”
案例一
2018年12月5日,颜某未按法律文书如期向李某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报告个人收入及财产情况。
之后,因颜某未及时归还欠款,执行法官决定对颜某拘留十五日。经查询,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颜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长期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且有定期购买保险,属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
泰宁法院将颜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称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泰宁县公安局立案后,颜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之后,颜某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已偿还所有欠款及利息。
经泰宁法院审理之后,以被告人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19年9月3日,凌某未按法律文书如期向郑某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无奈之下,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执行法官向凌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查封了其房产。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郑某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房产的查封。
谁料在房产解封后,凌某擅自将其所有的房产以90万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凌某将卖房所得款42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其余48万元除归还郑某4.3万元外,剩余款项被凌某用于归还其余欠款。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凌某涉嫌执拒罪,于是泰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随后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剩余欠款全部履行完毕,同时取得郑某谅解。
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该院以被告人凌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受到阻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常见的拒执情形
转移财产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在判决后隐藏、转移、损毁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特别提示,在判决前隐匿财产,判决后继续隐匿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拒不腾空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腾空不动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执罪,特别是被执行人自己躲在幕后,故意唆使老弱病残占据被查封不动产阻碍执行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当然,同住亲属、租赁人、其他占用人等协助义务人拒不腾空的,也会构成本罪。
拒不交出财物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经法院通知仍拒不交出车辆、机器设备、票证、财务资料或法律文书指定的其他财物,构成拒执罪。
拒不申报、虚假申报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执罪。特别是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技术的兴起,被执行人使用支付宝、微信等进行高消费,或一定期间内支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用理财通、余额宝隐藏存款,却拒不履行债务也未向法院申报,都是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典型行为。
违反限制消费令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包括购买车、房、奢侈品等;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构成拒执罪。
履行其他债务
法官提醒:
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但未经裁判确定的债权属自然之债。而经裁判确定的债权经申请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自行偿还给未经裁判确定的债权人,不仅侵害了已经裁判确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构成拒执罪。
风险提示: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必须履行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
或者妨碍法院的执行行为
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执行讲坛带你了解“拒执罪”,莫因拒执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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