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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法平话 | 超值?!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 牢房体验免费送
出租银行卡
出借电话卡
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使用,便可获取高额的报酬,从此发家致富走上人生巅峰?不不不,是走进监狱大门!很多人明知他人存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仍然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使用,殊不知这小小的举动,也让自己参与到犯罪中去,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因小失大,追悔莫及。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春节期间,以务农为生的廖某在家无事可做,正琢磨着找个临时工挣点零花钱,让春节过得更滋润些。恰巧这时,邻居家的老古找上门来,想要借廖某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用。
“老廖,你就把银行卡、手机卡借我一下,我用来资金结算,用完就还你。当然我也不白用,给你2000元的租借费怎么样。”老古说道。廖某知道老古经常收集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用于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但仍在仅租卡不用外出工作便可轻松获取报酬的诱惑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借给老古使用。在尝到轻易得到报酬的甜头下,廖某自以为觅得商机,又向朋友黄某等人推荐了这个肥差事,介绍黄某出借四张银行卡、四张手机卡给老古,并从中赚取差价。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廖某名下银行卡涉及结算金额148.51万元,黄某名下四张银行卡内涉及结算金额728.91万元,卡内所结算资金均来源于电信诈骗资金。廖某、黄某各从中获利数千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没过多久,两人便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廖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没收各自违法所得。
我相信,大家看到这个案例,有些曾经拒绝过“借卡买卡邀请”的人心里松了一口气,幸亏没有步入廖某和黄某的后尘。那么究竟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为何不行,下面由法官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银行卡、电话卡作为自己的所有物为什么不能随意出租出借呢?
为了遏制近年来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2020年10月10日起,国家开展了以打击、整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专项行动,很多不符合规定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均被注销。因此,不少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为了继续实施犯罪开始高价收购、租借银行卡、手机卡作为其犯罪资金、赃款的中转站。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违法违规记录将录入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等。
2.限制业务。五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即五年内不能使用ATM机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等。
3.严管账户。五年内不得新开账户。
这些措施将对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大家千万别为了赚快钱,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银行卡、手机卡并非自己使用,怎么就参与犯罪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俗地说,就是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在司法实践中,“两卡”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所以你还在为获得的蝇头小利沾沾自喜时,可能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还可能会因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而获刑!
三、如果帮助对象还没落网定罪判刑,那么提供卡的人就不是犯罪了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相关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认“帮助对象”已犯罪的,不论“帮助对象”抓没抓到,判没判决,都不影响认定“帮助人”犯罪。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而量身打造,堵上了“帮助人”可以轻易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对老百姓来说是“重大利好”,对帮助人来说是在劫难逃。千万不要再抱着侥幸的心理,轻易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
供稿:林海泽、周佳雲
原标题:《岚法平话 | 超值?!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 牢房体验免费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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