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10月26日讯(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许国珍)恋爱期间,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你侬我侬时,双方对频繁的经济往来并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一起财产纠纷案件。
2021年6月30日,胡某与田某相识,双方相处后互生好感,不久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双方热恋期间,手头较为宽裕的胡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田某转账40多笔,共计58万余元,其中单笔金额最高5万元。之后双方因发生矛盾而分手,胡某要求女方还款。虽然对于转款事宜无异议,但田某认为其收取款项并非借款,而系胡某赠与,对于胡某要求还款的请求,田某不予理会。此后,胡某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田某关系比较特殊,从银行转账流水及微信转账情况看,双方往来款项有部分应该属于赠予,部分用于共同开支,也有部分属于借款。从公平、合理角度,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田某所汇的2万元以上款项应属于借款,即共计借款人民币39.6万元。法院就此判决田某应偿还胡某借款39.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这对曾经的恋人在恋爱期间的金钱纠葛落下“帷幕”。
经办法官表示,情侣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情侣之间的转账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则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的经济往来。因而,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应当结合转账时的备注、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和具体情景等综合考量。就数额而言,情侣关系存续期间,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一般不会被视为借贷,而是认定为赠与。同时,情侣之间为了表达感情而给予的小额财产,也是一般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