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洗钱,大家首先联想到大墨镜一身黑的黑帮影视剧。然而,洗钱作为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在日常可并没有那么戏剧,缺乏法律意识的普通人,也可能成为犯罪洗钱行为的帮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公司员工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公司及老板使用,最终被认定为洗钱罪判刑入狱。
出借银行卡
转移非法集资款
朱某为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6月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
2016年年底,朱某出资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为该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
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其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因洗钱罪判刑三年
案发后,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存在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未报告客户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异常交易行为,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等反洗钱履职环节的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律师建议
事出反常必有妖。在银行卡谁都能办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银行卡接收、转移大额资金,大概率是为了逃避银行监管或法律责任。槐城律师建议大家,谨慎保管使用自己的银行卡,避免出借他人使用成为洗钱的工具,为小利而引火烧身。
即使是出借给知根知底的亲友使用,也建议通过定期到银行用身份证查询银行流水等方式,掌握银行卡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发现用卡异常时及时取回或注销出借的银行卡。
来源: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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