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民”求职去开无罪证明,竟“犯过”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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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需要个人无犯罪证明,辖区派出所的电脑一查却发现我有盗窃罪。”市民刘女士最近遇到蹊跷事。2010年,因误买一台赃物电脑,刘女士被济南市舜玉路派出所调查,但“不至于犯下盗窃罪”。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刘女士被录入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库,只是说明她当时是以一名嫌疑人身份被录入系统,“如果当事人求职等生活问题需要,可以为当事人开具当年案件情况说明。”
两口子摊上事:系统里记下“盗窃罪”
据郭先生介绍:妻子刘女士找工作,招工单位需要个人出示无犯罪证明。于是,二人前往辖区派出所(济南黄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辖区派出所民警的答复,让二人愕然。民警调阅郭妻档案后,称无法为其开具无犯罪证明。“民警说,电脑档案显示她在2010年犯过盗窃罪,是在市中区舜玉路派出所登记的。”
经此提醒,郭先生才想起2010年妻子遇到的“冤枉事”。郭先生夫妻俩2008从河南来济打工,从事电脑回收行业,“我在街上跑,她摆摊。”郭先生称,电脑摊设在解放路与山大路交叉口——赛博电子商城门口。
“2010年11月5日,一个学生模样的女子来到我摊位前卖笔记本电脑,说家人生病急需用钱。”刘女士称,那台电脑品相不错,而且要价不到一千元,“很划算,当时没多想便成交了。”
第二天,年轻女子又来到刘女士摊位,“她说电脑不想卖了,问我能不能退给她。当时电脑现在不在身边,我就让她明天过来取。”刘女士称,11月7日,自己如约带来电脑,“她来的时候,跟着几名警察。警察一出现,就把我跟女孩带去派出所。”
当天下午,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派出所办案民警与郭先生取得联系。“警察说,笔记本电脑是女孩偷的,我妻子涉嫌销赃。”闻讯,郭先生立即赶往舜玉路派出所。
“后来,民警让我们以后多注意,还让我们交了罚款。”刘女士称,将事情原委交代清楚后,当天下午,夫妻二人便回家,“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却不成被记下了盗窃罪。”
派出所说法不一
1日,记者随同郭先生来到济南市黄台派出所。民警表示:当年该案件是由济南市中区舜玉路派出所办理,当事人若要了解相关事宜,须去舜玉路派出所查询。
将黄台派出所民警的答复以及当年案情告知后,舜玉路派出所民警告诉郭先生,该派出所可以为其妻子开具无犯罪纪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既然能开具无犯罪纪录证明,就意味着自己没犯过罪。于是,刘女士便要求舜玉路派出所将自己的盗窃罪纪录予以消除。对此要求,舜玉路派出所予以拒绝,“无法消除,我们还需请示上级部门。”
记者看到:在舜玉路派出所开具的这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写道,经查询济南市公安局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和有关单位资料,截止到2016年3月24日,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1日,带着这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刘女士又来到了黄台派出所。对于刘女士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民警依然拒绝,“电脑系统依旧显示,申请人有盗窃罪记录”。
查看上述那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后,该民警表示:该证明材料仅代表舜玉路派出所认可其妻无犯罪记录,其他派出所无法认可,“我们根据公安系统档案判断,无法根据其他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来判断。”
对此,郭先生心生疑问。“既然公安系统显示妻子犯罪,为什么舜玉路派出所还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们要求舜玉路派出所将这项罪名从档案记录里删除。”
市中区公安分局表态:录入系统不代表犯罪
舜玉路派出所民警表示:该派出所于2014年刚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而该案件发生于2010年11月,“我们需要调查卷宗,请示上级部门相关处理意见。”
6日,记者联系至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派出所查询郭妻档案的电子系统名为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库。“录入该系统并不代表当事人犯罪,只是说明她当时是以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录入系统。”该工作人员称:经过调取当时案件卷宗,未对郭妻进行处罚,是因为其系初犯,且情节情微、数额较小免于处罚。此外,郭妻确实回收了笔记本电脑,并且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确实存在收赃嫌疑。“根据办案程序,警方需将郭妻资料录入该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系统。该案件依据办案程序处理,无法为其删除”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将涉案的嫌疑人员信息统一录入相关系统,该系统仅为信息采集,案件内容,处罚结果不会做详细说明,只标注牵涉案件性质。该系统仅供公安系统具备查阅权限的人员使用。”该工作人员称,郭妻的“盗窃罪”代表了她所牵涉案件的性质,并不能说明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求职等实际生活问题需要,办案单位可以联系辖区派出所,为当事人开具当年案件的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警方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是以做出治安处罚和法院判处刑罚为标准的。”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办案单位经过核准后,可以为郭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