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的银行账户,但诉请最终未被法院支持,被告可以据此要求对方赔偿吗?今天(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陈某某及其女儿陈小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陈小某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法院冻结陈某某、陈小某银行账户资金2230000元。因陈某某的账户资金仅几十元,法院实际冻结了陈小某的银行账户里资金计2230000元。期间,陈小某曾口头对此保全裁定提出过异议。
同年9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陈小某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判决驳回针对陈小某的诉讼请求,由陈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此案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同年2月15日,法院裁定解除对陈小某的相关保全措施。
陈小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孙某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应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系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小某的诉讼请求。陈小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如存在,是否应当赔偿陈小某因错误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
南京中院认为,陈小某系已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还款义务人陈某某的女儿,申请财产保全人孙某在该案提供了《还款协议》,证明陈小某有使用案涉被保全账户代收陈某某工程款的情形,该账户与还款义务人陈某某的资金具有牵连性,孙某申请对陈小某、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一并进行查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孙某在该案中申请法院查封的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孙某在起诉前也不可能准确预见其诉讼主张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法院支持,其申请保全相关当事人账户上与诉请金额相当的财产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不能因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认定其申请错误。
此外,陈小某银行账户被保全产生的法律效果在于限制陈小某对账户中资金的处分行为,银行正常对账户资金结算利息,陈小某主张按照一年期LPR扣除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后所得金额计算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对陈小某关于孙某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并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会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穷尽诉讼手段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申请财产保全亦是当事人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方法之一。但法院是以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基础,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定,民事诉讼判决结果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并不当然意味其财产保全行为错误,认定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需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上可归责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艾琳 编辑/高若婷)